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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立法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
来源: 2020-07-26 07:46:28
尽早立法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

7月22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项将出的重磅政策在市场上引起热议。对此,官方的解释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的确,近年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为保住市场主体,监管层采取降准降息、贷款换锚LPR改革、创设直达实体货币工具等措施来持续引导和推动融资成本下行,如此背景下,降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作为政策组合拳之一,确有合理之处。

不过,这也引起了一些担忧,民间资本从事借贷业务风险高,所以用高利率来覆盖风险成本,现在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再降,可能会让实际利率更高。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民间融资通常流向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的信用资质较差,财务报表、银行流水乃至纳税等信息资料不完善,导致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可获得性较低,往往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来救急周转资金。由此,不难发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根源是中小微企业贷款难。司法保护幅度降低太大的话,可能会打击民间资金出借的意愿抑或出借方会通过其他或明或暗方式来转嫁成本,损伤到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生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也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在可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4倍。目前官方对于降低的具体幅度还没有公开,我们以为,降幅多少合适要考虑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准,同时也要体现司法的前瞻性,为民间借贷行为留出足够的法律空间。

此外,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监管层形成了共识,但是目前民间借贷领域多是地方摸索各自立规,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立法规制,法律体系中没有清晰明确“民间借贷”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民法典法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或通知中。

如今年通过的民法典则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法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赋予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但其出发点在于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相关案件,因而对“放贷人”本身的法律定位、经营资质、行为监管和规制并无过多涉及。同时,尽管一些地方如浙江等地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准入门槛、经营资质作出规范,但还是面临无上位法依据的局面。

我们以为,出台系统性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融资正当时,如央行等监管部门此前较早呼吁推动的《放贷人条例》,再到后来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应尽早列入立法进程头等事项,以此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和法治化,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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